
老張名下有二間自住房屋,
太太名下也有一間自住房屋,
其中一間供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居住但無人設籍,
另二間供其雙方父母實際居住已有父母設籍,
日前接獲稅務局寄發的房屋稅輔導通知單,
老張苦思應如何作,
才能維持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
房屋稅新制2.0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
必須「設有戶籍」才能繼續享有自住房屋優惠稅率,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針對可能符合自住房屋條件但尚未設戶籍的房屋,
於今年10月下旬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
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前辦好戶籍登記。
因此,像上述張先生的案例,
他在接獲此通知書時,
僅需在規定時間﹙即114年3月24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免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
財稅局會定期依戶政資料比對,
倘房屋使用情形、戶數未變更,
該局就會主動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說明,房屋稅新制自住房屋條件,
除修正前規定「無出租或營業」、
「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為限」外,
另外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其中直系親屬包含本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孫子女等。
財稅局提醒,
為節省房屋稅辦理戶籍遷移時,
應考量是否會影響其他法令規定如要設戶籍之請領社會補助或其他租稅優惠,
例如老年津貼、育兒補貼或身心障礙者用車已免牌照稅者,
若車主為本人或配偶必須與身障者需同戶籍規定,
所以遷戶籍前,
一定要審慎評估一併考量。
財務局進一步強調,
如於114年3月24日前沒有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戶籍登記的房屋,
將自114年期(也就是明年5月份收到的房屋稅單)開始,
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以上)課徵房屋稅,
稅額會較自住房屋(1.2%)至少增加1倍以上喔!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地產>最新新聞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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