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報 / 吳馥馨 報導
 房地產配圖。廖瑞祥 攝
財政部今(16)日發布令釋, 核定新增2類型房屋不計入房屋稅2.0囤房戶數計算, 也就是適用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並自2024年7月1日生效。
財政部表示,這2類型房屋,分別是: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 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包括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依護理人員法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 依精神衛生法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 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 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
財政部表示,配合2024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於2024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 其中第4條定明不計入囤房戶數的房屋類型共計12款。
例如:第4款勞工宿舍; 第8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 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 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下稱長照老福房屋); 第12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針對第12款房屋,為期周延、避免掛一漏萬, 因此將各地方政府轄內未來新增其他具特殊性質, 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經財政部核定者, 併予納入,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已於2024年10月30日發布解釋令, 核定機關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等 三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即屬此款類型。
財政部說明,考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 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等, 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其性質、住宿對象及目的使用與上述長照老福房屋類同, 係為完善安養及長期照顧服務需要, 以及傳教人員宿舍與勞工宿舍性質類同, 均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 爰依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核定新增該二類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規定者, 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114年期房屋稅適用單一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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